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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不得要求企业普遍停产停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1  浏览次数:3091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23日表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除特定情况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23日表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除特定情况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日在国务院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他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也是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一定要依法实施。

局长指出,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中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最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

对此,《条例》专设一条,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有利于以法治化的手段来纠正上述问题。

此外,局长还强调,创新公正公平的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需要特定区域、有限的区域,相关行业领域停产停业的,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除此情形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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