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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和“地条钢”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30  浏览次数:4753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防范“地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

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8〕36号)和《制售“地条钢”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要点》(皖经信原材料〔2018〕147号)要求,持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定期更新公示涉钢企业名单、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对制售“地条钢”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形成震慑警示效果。

结合2019年工作,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去产能办公室”)对执法检查重点和划片督导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见附件1)。执法检查方面,各市、县政府要以电炉短流程冶炼企业、独立热轧企业和中(工)频炉企业为执法重点,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执法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户企业);对电力监测中发现用电异常的企业,及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划片督导方面,根据省机构改革实际,对划片区域督导单位进行调整,由划片督导单位负责对划片区域落实工作长效机制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地条钢”举报线索核实查处、拆除验收情况等进行现场督查。

二、严禁新增冶炼产能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严格把关涉钢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高炉、转炉及电炉等冶炼设备,中间或最终产品为钢坯、钢锭、钢材的涉钢项目,必须履行冶炼产能置换手续;发现擅自违法开工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建,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对新增中(工)频炉等熔炼工序,参照钢协〔2017〕23号文件判定为“地条钢”企业的,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项目备案机关如对相关工艺技术和政策把握不准,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已取得备案手续的涉钢项目,在基本竣工之后或项目投产前,备案机关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核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核查机制

继续实施《安徽省“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皖经信原材料〔2018〕85号),将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底。将省级“地条钢”举报平台调整为全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受理范围包括:“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落后产能未按规定淘汰、违规新增产能(包括违规备案、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不符合产能置换规定、弄虚作假,在铁合金、铸造、机械、船舶等行业的生产流程中以延伸上下游产业链、资源综合利用等名义违规新增产能)等。对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转办和省级举报平台受理的举报线索,原则转交相关市人民政府办理。其中,已建成违规产能和违规新增产能处理参照《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6〕921号)执行。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级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响应机制,对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四、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铸造等行业特点、监管需要,按照简易、可操作的原则,细化规范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要求;结合前期查处的“地条钢”案例,对项目投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不一问题进行规范,确保执法公平、惩处到位。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严禁新增产能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市、县政府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特别是对违规备案新增冶炼产能、新上“地条钢”项目,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处罚不到位的,要认真核实,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更新公示本地冶炼、轧钢和铸造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名单电子版报省去产能办公室,抄送划片督导单位;如有“地条钢”企业正在接受查处的,一并报送最新进展情况。划片督导单位要按照划片分工,及时对“地条钢”举报线索核实查处、拆除验收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按照皖经信明电〔2018〕36号文件要求填写《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督查情况表》,反馈所在地市政府,并抄送省去产能办公室。

(二)为做好迎接2019年国家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准备工作,各市要结合涉钢企业名单季度更新,对压减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查处。同时,对本地尚未拆除验收的“地条钢”企业(见附件2)及时验收;对本地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资料(包括已查处“地条钢”企业的调查核实、执法处罚、拆除验收、追责问责等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查处整改情况以及“地条钢”企业验收资料等与一季度工作总结一并于5月17日前报送省去产能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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