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收网

行业资讯

下载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31  浏览次数:1736
核心提示:中国环境报记者史小静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

中国环境报记者史小静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制定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和计划,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

《办法》指出,环境保护部统筹规划国家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工作。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调查计划的;对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表明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经研究确有调查必要的;公众对环境污染影响健康问题反复投诉,经研究确有调查必要的。

《办法》要求,各地应加强对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环境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应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对策措施,必要时可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条款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最新发布 | 最新供应 | 最新公司 | 回收信息 | 粤ICP备14082258号-1

©2007-2018 广州迅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