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于近日印发了《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新党办发〔2017〕10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23条,主要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追责情形、追责形式以及追责程序,自2017年3月3日起施行。
《细则》的施行,将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新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有了制度保障,进一步推进了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